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梁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梁山县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拳铺镇工业园区东。被执行人: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梁山县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杨威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