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赵降羲与山西省汽车集团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降羲,山西省汽车集团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05号申请人赵降羲(又名赵降义),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芮城县古魏镇外华岳村区一组居民。被执行人山西省汽车集团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机场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降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汽车集团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二十万一千一百七十八元五角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