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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裴某与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俆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俆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某负担。审判员  熊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