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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平与被告狄永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狄永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赵平。委托代理人史玉霞。被告狄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狄永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