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平与被告狄永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狄永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赵平。委托代理人史玉霞。被告狄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狄永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