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云浮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陈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法定代表人覃海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仲明、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伙辉,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南盛镇。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伙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伙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执行人陈伙辉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杉冲垌府前路华富苑X层X号房,华富苑夹层X号附属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