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储修军与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修军,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储修军,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委托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薛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原告储修军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建材部与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建分公司签订了金寨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协议书。2015年3月11日,储修军起诉来院要求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金寨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签订的主体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建材部与安徽水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建分公司,然起诉的原告是储修军,原告诉讼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储修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给原告储修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