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西根与张魁、张念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根,张魁,张念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张西根,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魁,男,汉族,1959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念武,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2013)宁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魁、张念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权益。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超亮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吕高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存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