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肖绍国与梁卫国、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绍国,梁卫国,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892号原告肖绍国,男,52岁。委托代理人陈刚,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梁卫国,男,51岁。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八里庄八里小区。法定代表人庞道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号。法定代表人邓成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绍国诉被告梁卫国、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绍国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绍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绍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0元,减半收取3425.00元,由原告肖绍国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