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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玉萍与李得政、范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萍,李得政,范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萍,女,生于1968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李得政,男,生于1966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范述学,男,汉族,生于1968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萍与被执行人李得政、范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萍表示,被执行人李得政已将其应赔偿的医疗费等2680元(不包括已给付的2150元)已全部付清,李得政不再需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民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范述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6680元(不包括已给付的1300元),但被执行人范述学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对6680元债权至今未予受偿。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范述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范述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民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