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牛全亮与高刘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全亮,高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牛全亮,农民。被执行人高刘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牛全亮申请执行高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高刘军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