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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丁文与杨树宝、邱海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杨树宝,邱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丁文,男,汉族,教师,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杨树宝,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邱海江,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海江所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6月份起每月扣留1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39588.66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