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五月花酒吧与李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五月花酒吧,李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五月花酒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杜学文,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少波,广东润鹏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想,男,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五月花酒吧(以下简称五月花酒吧)因与被上诉人李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沙劳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想提交的报告、《五月花酒吧考勤表》(4月和6月,共计4页)、证人证言及光盘等证据,五月花酒吧确认报告和考勤表系其酒吧的,其虽称不认识考勤���上的人员,但未提供该酒吧节目部2014年4月至6月份的考勤表和人员工资表,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五月花酒吧在向本院提出:歌手职业比较特殊,是经营公司和唱片公司签订合同再派出去。歌手与经营公司有劳动关系,与派出去的公司是劳务关系,故五月花酒吧与李想是劳务关系。但五月花酒吧未提交李想的派遣合同证明,故五月花酒吧提出与李想是劳务关系的辩解,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李想主张的事实,认定双方自2014年4月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五月花酒吧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五月花酒吧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