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黄旭冬与刘正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旭冬,刘正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黄旭冬,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刘正旗,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黄旭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正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00元,赔偿利息19,285.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李文华、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