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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泉新、淮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泉新、淮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泉新,淮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泉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河堤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家宁,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泉新因与被申请人淮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船舶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民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泉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起因是王泉新居住的本案讼争房屋因拆迁而引发。王泉新居住的本案讼争房屋是经淮安船舶公司同意并安排居住的。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并查清案件事实,解决王泉新住房问题,或者驳回淮安船舶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泉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淮安船舶公司曾给王泉新分配了住房,2009年5月12日,该房屋拆迁,认定房屋面积为19.01平方米,王泉新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67850元。其拆迁后的住房应由其自行解决;2.王泉新居住的淮安船舶公司厂区内的两间坐北朝南大约100平方米的厂房,所有权人为淮安船舶公司,淮安船舶公司要求王泉新搬出涉案厂房符合法律规定。王泉新虽称是淮安船舶公司安排其居住在该两间房屋内的,但淮安船舶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且王泉新至今未提供其取得淮安船舶公司涉案厂房永久居住使用权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泉新迁出涉案厂房并无不当。双方之间的住房纠纷应另行协商解决。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泉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泉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军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