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肖泽斌与何敏强、陈圣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斌,何敏强,陈圣金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42号原告:肖泽斌,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敏强,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艺龙洗染设备制造厂业主,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吴泽燊,广州新诺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陈圣金,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斌诉被告何敏强、陈圣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1120086465.5)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泽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50元,共计6200元,由原告肖泽斌负担。审 判 长 焦凤迎审 判 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