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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14-1号原告苏某诉被告苏某某、第三人孙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苏某某,孙某某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014-1号原告苏某。被告苏某某。第三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苏某某、第三人孙某某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39号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孙某某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苏某某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39号的房屋。二、查封案外人孙某某甲所有的位于湖北江山机械厂家属楼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闻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