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胡丽珍与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211号原告:胡某甲。被告: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