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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彬与张鑫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胡某,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红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