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帆诉王琦、王恩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张帆,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王琦,男,汉族,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王恩明,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钟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帆与被告王琦、王恩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帆负担。审 判 长 马庆尧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