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诉程某离婚后子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城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委托代理人宋亚运、张浩亮,系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苗睿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