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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诉程某离婚后子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城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委托代理人宋亚运、张浩亮,系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程某离婚后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苗睿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