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83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1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水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林某甲驾驶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湛江坡头官渡沿国道325线往塘尾方向行驶,15时,当车行至国道325线368KM+15M(吴川市塘尾桥西路段)时,与林某丁驾驶的由梅录往黄坡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5120)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丁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丁无责任。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甲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情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G×××××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湛江坡头官渡沿国道325线往塘尾方向行驶,当天15时,当车行至国道325线368KM+15M(吴川市塘尾桥西路段)时,与林某丁驾驶的由梅录往黄坡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5120)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丁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丁无责任。又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吴川市交警大队民警前来处理。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丁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除保险赔偿人民币25万元外,被告人林某甲另额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林某丁家属人民币17万元;林某丁家属对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林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调解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及相关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拨打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吴川市交警大队民警前来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林某甲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林某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属于过失犯罪,所犯罪行应判处的刑罚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林 弦人民陪审员 吴 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