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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玉强与张文武、高洪涛等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玉强,张文武,高洪涛,山东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玉强。委托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武。委托代理人:范和同,山东勤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洪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号齐鲁软件大厦*座***室。再审申请人姜玉强因与被申请人张文武、高洪涛、山东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姜玉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