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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09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无业。因吸食毒品,2014年8月、10月分别被浠水县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10日。2014年1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浠水县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2日,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以原判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