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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邹思琼与林国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思琼,林国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邹思琼,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南羲,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其,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思琼与被告林国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邹思琼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邹思琼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不参加庭审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邹思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邹思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