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邹思琼与林国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思琼,林国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邹思琼,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南羲,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其,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思琼与被告林国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邹思琼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邹思琼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不参加庭审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邹思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邹思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