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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黎飞飞与郭强强、郭洋杰、宝鸡市缘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黎飞飞,郭强强,郭洋杰,宝鸡市缘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黎飞飞,男,汉族,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郭强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郭洋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系被执行人郭强强之胞弟。被执行人宝鸡市缘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广元路。法定代表人张攀,任该公司经理。黎飞飞与郭强强、郭洋杰、宝鸡市缘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2014)陈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赔偿的经济损失14866元,诉讼费163.5元,执行费受理费12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