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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与吉小选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吉小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新城镇新城大街93号。负责人杨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垣曲农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闻喜县。委托代理人廉云岗,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垣曲农行工作人员,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吉小选,女,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垣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垣曲县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吉小选配偶郭军存款32000元到垣曲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款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聂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