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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荣,晁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0-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洁,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永安。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0315001X。被执行人:王小荣,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晁迪波,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荣、晁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洁、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荣、晁迪波向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13235.8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申请执行费17532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康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B×××××的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