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挺辉与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肖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辉,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肖萍,顾国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7号原告张挺辉,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肖萍,职务不详。被告肖萍,女,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顾国相,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挺辉诉被告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肖萍、顾国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肖萍、顾国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肖萍、顾国相银行存款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