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刘海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刘海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负责人范题,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耀斌,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春光,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助理。被告刘海辉,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刘海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审 判 长 周吉宁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邬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