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商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长胜、宋夫侠、陈德华、吴怀林、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长胜,宋夫侠,陈德华,吴怀林,陈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商初字第00130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广铎,该行职员。被告闫长胜。被告宋夫侠。被告陈德华。被告吴怀林。被告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长胜、宋夫侠、陈德华、吴怀林、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查找不到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蔡欣广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人民陪审员 董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