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行非诉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任长印土地行政处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平县人民政府,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行非诉审字第00016号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富平县莲湖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某,男,富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任某,男,��族。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任某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富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6日对被申请人任某与富平县薛镇薛镇村庙二组赵某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了富政权字(2012)第01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确定争议部分土地使用权归赵某使用。被申请人任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渭南市人民政府以渭政复决字(2013)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任某不服提起诉讼,蒲城县人民法院以(2014)蒲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富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富政权字(2012)第01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任某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46号���政判决书维持原判。富平县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人在催告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政权字(2012)第01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富政权字(2012)第01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已经渭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及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该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判决书已生效,故申请人以该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为申请依据提起非诉强制执行,不符合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富平县人民政府富政权字(2012)第01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雷艳丽审 判 员 任五奎代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