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树忠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忠,王艳玲,张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树忠,男,1976���1月25日生,汉族,郯城镇东风村22号,村民。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郯东路150号,居民。被执行人张祥玲,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郯城镇东风村78号,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