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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树忠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忠,王艳玲,张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5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树忠,男,1976���1月25日生,汉族,郯城镇东风村22号,村民。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郯东路150号,居民。被执行人张祥玲,女,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郯城镇东风村78号,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