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左朋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左朋朋,男,汉族。本院受理的李某某诉左朋朋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左朋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杨海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建、赵文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6月2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耀民初字第0010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