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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1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16时,周祥松等人到本市苏巷镇焦城圩划船游玩。焦城圩承包人即被告人陈某划船上前查看,发现周祥松的船只中有三只死亡的大雁。陈某威胁周祥松说:“你们愿意公了还是私了,若公了我就报警,药死三只大雁是要被判刑的,若私了就给我六千元钱。”在陈某的胁迫之下,周祥松通过陈的熟人李某作担保,承诺给陈某四千元,陈将周等人放走。当晚陈某从李某手中拿走四千元,周祥松于次日归还李某四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16时,本市居民周祥松和陈培勇、陈培模、桑泽善到本市苏巷镇焦城圩划船游玩。焦城圩承包人即被告人陈某划船上前查看,发现周祥松等人乘坐的船只中有三只死亡的大雁,遂报警称有人偷鱼。期间陈某要求周祥松等人给其6000元,否则经公处理。民警到达焦城圩岸边时打电话给陈某询问情况,陈某谎称其正在追对方。后经调解,周祥松通过陈的熟人李某作担保,承诺给陈某四千元。当民警再次打电话给陈某询问情况时,陈对民警谎称对方已逃走。当晚陈某从李某手中拿走四千元,周祥松于次日归还李某四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缴赃款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张某、曹某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