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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丹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20号罪犯胡丹,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2003)湘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胡丹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4年1月9日交付执行。2004年1月1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本院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11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丹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4年8月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现累计考核分18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