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诉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士荣与刘配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士荣,刘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261号申请人张士荣,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良,农民。被申请人刘配华,居民。申请人张士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刘配华所有的苏03******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刘配华所有的苏03*****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保全价值范围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