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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恢字第0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朝辉与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辉,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字第00152-2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辉,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生。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朝辉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朝辉于2014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6767.9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刘朝辉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朝辉84674.9元,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鉴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本院遂于2014年3月5日以(2014)雁恢字第001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刘朝辉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并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经审查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称变更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52号执行裁定书,变更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谈话,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鑫地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与申请执行人刘朝辉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至此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