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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TINGTINGTAN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张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区。被告: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美国国籍。原告张某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xxx于××××年××月××日结婚,因为婚前被告已经移民美国,所有结婚后没有多久被告就回美国了,起初还有电话联系,但到了2012年底之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到了现在人都找不上了,好像突然人间蒸发似的,现在原告对这个婚姻已经抱着心死的心态了,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x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称双方于2011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且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因双方婚后并未长期共同生活,自2012年年中始,双方感情因观念、性格等不一致而变差,后到了2012年年底时,原告与被告突然失去联系了,再也无法找到被告,至今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两年。但对其主张,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虽主张无法联系被告,且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对此进行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责。其次,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结婚也是原告自己作出的选择,因此,原告在作出离婚选择时,应当慎重考虑。综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x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亮亮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唐华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丝茗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