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滨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陈嘉龙、聂森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嘉龙,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滨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游向波,主任被执行人:陈嘉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聂森,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出生。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陈嘉龙、聂森借款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