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诗华与裴学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诗华,裴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江诗华。被执行人裴学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案���人胡信香,女,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裴学兵为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3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学兵及其配偶胡信香夫妻共同银行存款861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