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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查日球、王维萍、石胜华、周亦方、查天宇与查天宇法定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日球,王维萍,石胜华,周亦方,查天宇,查智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077号原告查日球,男,194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4601291016,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解放东村37栋207号。原告王维萍,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530423102X,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解放东村37栋207号。原告石胜华,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7605161028,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焦化新村12栋104室。原告周亦方,女,200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200103051026,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解放东村61栋404号。原告查天宇,男,201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20100917351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焦化新村12栋104室。被告查智强,男,199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9605021016,住安徽省���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小街村1栋3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日球、王维萍、石胜华、周亦方、查天宇诉被告查天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日球、王维萍、石胜华、周亦方、查天宇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日球、王维萍、石胜华、周亦方、查天宇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