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虹良与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李虹良。委托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东路219号。法定代表人王兆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良栋,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虹良与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2015)平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虹良劳动合同纠纷【(2015)平民一初字第604号】二案,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虹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窦永俊,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良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虹良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日起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扣押500元作为押金。被告安排原告延时加班,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特勤工资,未安排年休假、未支付年休假工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特勤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押金、拖欠工资、欠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损失、高温和辐射补贴共计136935元、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辩称,被告自2005年4月在我处工作,在2014年7月原告辞职,在原告工作期间,我公司已依法支付了原告的各种待遇,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4年8月20日,原告以被告长期拖欠加班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足额缴纳保险、违法收取押金为由申请仲裁,2014年11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平劳人仲字第372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20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0646元。原被告不服裁决,分别诉来处理。原告在仲裁过程中,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4378元,被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在2014年9月2日和9月25日支付原告2014年7月及8月工资,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情形。被告已安排原告带薪年休假。原告称被告未支付加班费,原告就加班事实未提供足够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平劳人仲字第372-375号仲裁卷宗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均认可原告工作起始时间为2005年4月,被告应支付9.5个月经济补偿金;原告未就加班事实提供足够证据,其要求加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安排原告带薪年休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收取押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欠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损失,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请求高温和辐射补贴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欠工资,被告亦补发,原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押金5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应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虹良与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20日解除;二、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虹良经济补偿金41591元(4378元×9.5月);三、驳回原告李虹良与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李虹良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12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青岛啤酒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王风宽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