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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5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与计伟勇、计宝发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计伟勇,计宝发,计宝珍,计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文新。被执行人计伟勇,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计宝发,男,194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计宝珍,男,194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计凌峰,男,199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2014)沪浦执证字第22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计伟勇、计宝发、计宝珍、计凌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沪浦执证字第22号公证书要求被执行人计伟勇、计宝发、计宝珍、计凌峰支付1,035,738.0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