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晓林申请白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何晓林,男,汉族,本科文化,住宕昌县。委托代理人冯中林,系宕昌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晶,女,汉族,本科文化,住宕昌县。被执行人林掌平,,汉族,住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民初字第174号,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白晶、林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晶、林掌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金、林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晶、林掌平位于宕昌县阿坞乡麻界村金源砖厂有空心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晶所有的在宕昌县阿坞乡金源砖厂价值10万元及利息的90号空心砖约25万块。二、被执行人白晶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白晶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6个月(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