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法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昌凤诉熊秀玲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凤,熊秀玲,胡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凤,女,1962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熊秀玲,女,1967年8月2日生。第三人胡明立,男,1967年06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凤与被执行人熊秀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光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熊秀玲应履行法定义务,但熊秀玲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熊秀玲与第三人胡明立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胡明立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明立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昌凤偿付医疗费等损失90688.1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147、执行费126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