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元清与曾宪龙、钱祖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元清,曾宪龙,钱祖明,溧阳市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彭元清。委托代理人陈程、高卓,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宪龙。被告钱祖明。被告溧阳市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胡桥198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元清与被告曾宪龙、钱祖明、溧阳市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元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元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元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元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杜鹏伟书 记 员 钱重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