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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靖德喜与张高斌、陶玲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德喜,张高斌,陶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291-2号申请执行人:靖德喜。被执行人:张高斌。被执行人:陶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靖德喜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高斌、陶玲玲发出执���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9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陶玲玲的银行存款,现应依法予以划拨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陶玲玲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陶玲玲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