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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未山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宋枝全,村民组组长。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奚南山,区长。委托代理人:董邦林,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雅馨,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未山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负责人:韩大智,村民组组长。原告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不服被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交的一份1995年的《关于陶未山杨坝养鱼塘口的协议》,仅将争议塘口的三分之一划给原告,损害了原告方村民的利益。请判令被告撤销其弋政(2014)8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就其纠纷未经行政复议即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办事处新义行政村陶山村民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小兵审 判 员  孙启霞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