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金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