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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辉、何香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辉,何香,保定市云翼塑业有限公司,张燕春,张春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天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裕康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何香(王辉之妻)。被执行人保定市云翼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燕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燕春。被执行人张春婷(张燕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查封了王辉两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辉坐落于花园里小区3号楼302(O200808083)、花园里小区2号楼402(O200808109)两套房产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